補遺書(二)
致各投標人:
1、原招標文件 第三章 評標辦法(綜合評估法)中2.2.4“技術負責人(1人)具有工程技術類(市政公用工程)高級以上職稱得5分,本項滿分5分。”更正為“技術負責人(1人)具有工程技術類(市政公用工程相關專業(yè))高級及以上職稱得5分,本項滿分5分。”
2、原招標文件 第三章 評標辦法(綜合評估法)中2.2.4“道路專業(yè)負責人(1人) 具有工程技術類(市政公用工程)高級及以上職稱得5分,本項滿分5分。”更正為“道路專業(yè)負責人(1人) 具有工程技術類(市政公用工程相關專業(yè))高級及以上職稱得5分,本項滿分5分。”
3、招標文件其它內(nèi)容不變。
青川縣建設發(fā)展集團有限公司(簽章)
2023.3.23